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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大祥区检察院依法对一民企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大祥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海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查明,2017年,海某经营的牛场因环保问题被政府部门要求搬离原址,经合伙人刘某推荐,选定邵阳市大祥区罗市镇某村地块为牛场新址。2017年8月31日,海某与其他两名股东筹措资金注册成立邵阳市海丰牧业有限公司,海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同年9月17日,海丰牧业公司与该村35名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规定海丰牧业公司拥有该村“罗家山”地段土地的长期使用权。随后,海丰牧业公司在未办理征占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整地兴建牛棚和办公楼,2018年3月,牛棚建成之后开始对外营业。2018年下半年办公楼全部修建完成。2020年5月邵阳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立案侦查,6月26日,海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邵阳市调查规划院鉴定:海丰牧业共占用林地面积8079平方米(12.1亩),林地类型全部为一般用材林地,占用的林地全部建成办公楼,牲畜棚及大坪硬化,林业生产条件已完全破坏。

        该院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走访村委会及村民,了解到,海丰牧业公司系响应全市创卫工作要求,以村委会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至大祥区罗市镇某村,公司的实际经营仅由海某一个人负责。落成期间,应村委会的要求,不仅解决了部分村民的就业,还为全村修建了一条水泥村道。

        至于该案,案情并不复杂,证据确实充分,海丰牧业公司的确存在有非法占用林地修建牛场的情况。大祥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检察官认为,海丰牧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处于一个正在上升的阶段。该公司占用林地12.1亩,刚过立案标准,如果简单地对海某一诉了之,不仅会影响到海丰牧业的正常运转,同时对周边村民的就业及收入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且案发后,海某主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落实服务非公经济检察政策,会议决定对海某作相对不诉处理。

        该案的依法妥善办理,落实了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也体现检察机关对非公企业的司法保护,为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宽松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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