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活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365现金app_足彩365_正规beat365app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现行法律仅是笼统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如何监督,即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未作具体规定,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操作。笔者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略有裨益。
一、民事执行监督的原则
(一)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法院执行程序结束或某一法律文书作出之后才能履行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时,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影响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因此,执行监督原则上应采用事后监督的形式。
(二)被动监督
被动监督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中,检察机关除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只有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这是由于执行活动的标的具有私权性质,当事人对私权具有处分权、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同样应当得到体现和贯彻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保障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谦抑审慎
检察权是一项单独的、典型的国家公权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体现出谦抑审慎原则。据此原则,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应当适度地收敛和节制。之所以要提出此原则,原因在于:从理论上说,任何公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进行自我扩张的天性,检察权作为公权力,如果不加控制,其结果会造成权力的异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便会走到该制度初衷的反面。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还受到民事执行自身性质的制约。民事执行主要涉及私权的实现问题,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权不宜主动介入和干涉。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应当被控制在必要的和合理的范围内,要保证执行权的正常运作。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的运用,不是要干预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而是按照法律监督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由法院自行纠正其不当或违法行为,以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
(四)同级监督为主、上级监督为辅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实行同级监督,即由实施民事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即执行法院)的同级365现金app_足彩365_正规beat365app首先提起检察监督,而不实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审判监督“上级抗”模式。与执行法院同级的365现金app_足彩365_正规beat365app,与执行法院之间的时空距离最近,对执行行为以及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的掌握最为全面,由它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速度最快,同时方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从而有利于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率,也更有利于实际操作,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
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无正当理由的;4.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5.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笔者认为,以上应视为一种不完全列举,除此之外,法院在执行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也可以进行监督:超额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案外人财产的;违反法律将依法不受执行依据约束的人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的;执行行为的依据不存在、未生效或者已被撤销的;执行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的;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严重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
三、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并不全程参与到所有民事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所以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是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或不作为违法,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应先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申诉,只有在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申诉无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执行活动正确合法的,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如认为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及公民、组织的建议、控告、检举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关注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执行案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涉及地区性重大公益的;涉及群体性利益或不特定人群利益的;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如发现其中存在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督促法院纠正,必要时可向地方人大及上级检察机关汇报,以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四、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
(一)检察建议
在民事执行监督中,根据被监督对象不同,检察建议分为两种:1.对法院的检察建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符合规定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经法定程序决定并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或者下级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2.对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检察建议。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负有公法上义务的主体,可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而对于普通公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不应向其发出检察建议。
(二)抗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最重要的方式。但是检察机关能否对执行程序中的错误裁定进行抗诉,一直以来都存在严重分歧。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的基本方式应当是抗诉。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做的错误裁定,性质上属于审判行为,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可以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行使抗诉权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以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
(三)查处民事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从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办的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显示,民事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受贿等渎职范围问题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有违法渎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以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调查。决定立案调查的,适用“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开展调查、实施监督。根据安徽省365现金app_足彩365_正规beat365app副检察长高宗祥《在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民行部门在对民事执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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