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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暴力”的新理解

        “软暴力”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并被使用的“高频词”。例如,“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就使用了滋扰型“软暴力”的提法。2018年1月,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高检也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软暴力”等犯罪。但是,“软暴力”并非法律概念,需要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理解,否则,将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有观点认为:“软暴力的实质是精神暴力,是指肉体暴力之外的能够影响、左右、强制甚至控制他人内心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妥当。首先,从语法表达的结构上来看,“软”暴力和“硬”暴力都是对暴力特征的形容,反映的是暴力的性质;“精神”暴力与“肉体”暴力则强调的是暴力的内容与对象。所以,“软暴力”与“精神暴力”并非同一概念,亦非同一涵义。其次,从实际表现来看,“软暴力”并非不使用(硬)暴力,只不过其使用的暴力程度可能较轻微,难以评价为违法意义上的“暴力”。再次,“软暴力”并非仅仅针对被害人的精神,完全可能存在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的软暴力,例如拍肩膀、摸脸颊(并非扇耳光)等。因此,如果将“软暴力”限定于“精神暴力”,在逻辑上不周延,在实践中不可行,在理论上讲不通。

        笔者认为,“暴力”是一种行为,其实质是对行为对象的身体或精神造成威胁或损害。从程度上讲,暴力有轻有重;从形态上看,暴力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软暴力的实质,是对被害人的心理形成某种强制或胁迫;其主要方式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软暴力”对应的是“硬暴力”,“精神暴力”对应的是“肉体暴力”,但“软暴力”不等于“精神暴力”,“硬暴力”也不等于“肉体暴力”。第二,“软暴力”与“精神暴力”之间是交叉关系,“硬暴力”与“肉体暴力”之间也是交叉关系;换言之,“软暴力”不限于“精神暴力”,“硬暴力”亦不限于“肉体暴力”。第三,“软暴力”与“肉体暴力”之间是交叉关系,“硬暴力”与“精神暴力”之间也是交叉关系;换言之,“软暴力”也有可能针对被害人肉体实施,“硬暴力”也有可能对被害人的精神产生重大胁迫。

        此外,关于“软暴力”与“威胁”之间的关系,有观点指出:“大多数软暴力行为应归于‘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手段’。”按照这一观点,“软暴力”与“威胁”之间是对立关系。但这一观点还有商榷的余地。当行为人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时,实际上已经给被害人的心理形成了内心恐惧,完全符合“威胁”的要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触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如果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软暴力”而非“威胁”,必然造成处罚的漏洞。行为人实施“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行为时,或多或少都会含有恐吓、威胁乃至轻微暴力的成分,将“软暴力”与“威胁”对立起来并不妥当。

        笔者认为,“软暴力”与“威胁”之间是包含关系,亦即所有的威胁都属于软暴力,但软暴力不限于威胁。例如,司法实践中部分恶势力人员采取“跟贴靠”等方式向他人索债,但与被害人并无任何交流,此时可以将其评价为纠缠型软暴力,但尚不属于威胁。又如,恶势力人员采取贴标语、泼油漆、放鞭炮等方式向被害人索债,此时也可将其行为认定为滋扰型软暴力,其中部分行为(如泼油漆)还可以评价为威胁。可见,软暴力的范畴大于威胁并且包含威胁。事实上,恐吓、威胁以及隐性胁迫等行为均可纳入“软暴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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